11月20日,沈阳市法制办公布了《沈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区域、形式、规范等内容,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规范》规定,户外广告严禁设置在交通设施处、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危房或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及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通道和消防楼梯,不应利用行道树或损坏绿地。此外,除商业区和步行街外,7米以下建筑物不得设置楼顶广告,建筑物顶部禁止叠加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来源: 沈阳晚报